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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30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字号:[ ]

各县(区)科技(经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舟委办发[201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市财政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

(三)公务用车的使用顺序按公务活动内容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重要公务用车。

1.接待中央部委、省、外市(县、区)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上级部门处长以上和外市(县、区)局局领导带队的重要公务活动)。

2.出席全市性重要会议、陪同市领导调研等重大公务活动(市统一派车的除外)。

3.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

4.参加外事活动。

(二)应急机要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

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4.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大额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

(三)远程用车。

1.局领导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动车和舟山长途车无法直达区域)公务出行。

2.局领导带队赴市外开展专题调研、专项工作汇报。

3.局长指派的紧急工作任务。

(四)执法用车。

按市相关执法用车管理规定使用。

(五)其他用车。

1.局统一组织的且有实际派车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2.我局牵头组织的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3.经局长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使用人须填报《公务用车预约审批单》(附表1),经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落实。市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出市的经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

(二)公务用车使用采取预约方式(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除外)。使用人须提前半天(市内)或一天(市外)向办公室预约用车;预约后因故不需用车的,须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取消预约。

(三)乘坐市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使用人须根据预约信息核对司驾人员及车辆,确认无误后乘用;用车结束后,须在司驾人员提供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派车单》(附表2)上核对签字。

(四)公务用车使用人要协同司驾人员遵纪守法、按章驾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五)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非执行公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和居民小区。

四、其他事项

(一)出市用车原则上以租用市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为主。

(二)因我局和市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车型所限,同次公务出行须严格控制人数,一般安排在4人以内。

五、本办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公务用车预约审批单》

2.《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派车单》

 

舟山市科技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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