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管理,现将《舟山市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11日 舟山市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舟山市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舟山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是指由市派科技特派员主持的,以派驻乡镇(街道)、企业为实施基地,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应用基础研究与开发、科技试验示范、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等科技课题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对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主要支持乡镇科技特派员主持渔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或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及产业化,制定完善渔农业、渔农村科技发展规划,推动和帮助优势特色产业、生态渔农业、旅游渔农业、特色渔农产品加工和现代渔农业龙头企业和科技示范基地发展和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五条 乡镇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每年可申请实施一个科技特派员项目,申请项目应符合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支持方向。 第六条 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请、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下达计划和签订任务书。 (一)项目申请。乡镇科技特派员的项目申请须填写项目申请表并经派驻地的乡镇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同意,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材料初审并统一汇总到市科技局。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内容等进行审查。 (三)实地考察。市科技局组织实地考察,重点考察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下达计划。市科技局研究决定当年度市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并下达立项计划。 (五)签订任务书。通过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任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实行任务书管理制,科技特派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市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2 年。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做好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的日常跟踪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要积极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及乡镇科技特派员负责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条 乡镇科技特派员项目结题委托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 乡镇科技特派员及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后6个月内,如实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并经派驻地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提交县(区)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 县(区)科技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核,作出通过、不通过的结题结论,并将结题材料报至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各县(区)科技部门的结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乡镇科技特派员考核和县(区)科技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