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2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作者:舟科外发〔2019〕4号字号:[ ]

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市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集聚利用海外创新资源,提升我市企业研发国际化水平,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研发合作,并根据建设最优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826   

关于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若干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以技术、人才为导向,通过在海外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获得关键技术、核心人才等创新资源,在舟山市进行转化并对相关产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市内企业。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二、海外研发机构具备条件

海外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日前在海外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且该海外研发机构运行状况良好。一般支持近三年内完成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

2. 申报主体为在舟山市内合法注册三年以上,运营良好且具有研发能力的规上企业。

3. 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需符合舟山产业政策,应当拥有对并购企业转型升级和海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属我市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4. 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并购合同签订时被并购的海外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没有产权关联关系。通过并购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已在舟山转化并对企业转型升级和我市产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5. 并购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金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购含内设研发机构的海外企业的金额一般应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新设或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投资额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6. 市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市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政策主要内容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 对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已获浙江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的,不再重复补助。

2. 优先推荐申报国际合作领域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四、附则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