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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校合作联合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8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局机关有关处室、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舟山市与浙江大学海洋院市校合作联合专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强化浙江大学海洋学院青年教师的成长与培养,根据《舟山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舟科计〔201851号)《浙江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浙大发科〔20124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市校合作联合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浙江大学海洋学院   

                                201941

 

市校合作联合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和浙江大学海洋研究院科技工作发展,进一步贯彻浙江大学与舟山市新一轮合作的服务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神,设立市校合作联合专项(以下简称联合专项)。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联合专项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保证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性,根据《舟山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舟科计〔201851号)、《浙江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浙大发科〔201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资助对象

    第三条 成立联合专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舟山市科技局和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舟山市科技局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交流中心)和海洋学院科研管理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方针政策和整体规划,审定年度实施方案。

    第四条 合作交流中心、科研管理部是联合专项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校合作联合专项项目主要支持海洋学院重点谋划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项目类别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市校融合发展急需的科研团队、培育重大项目和重要成果,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与舟山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实施;一般项目主要支持海洋学院和海洋研究院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遴选

    第六条 合作交流中心和科研管理部根据当年度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按年度进行组织和遴选。项目申请人主要根据本人学术规划,按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可包括对申请者学术研究具有引领与指导作用的高水平研究人员。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合作交流中心和科研管理部组织专家,以会议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推荐立项项目。

    第九条  经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局、院审定后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为2-3年,由项目负责人与舟山市科技局、浙江大学海洋学院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责权关系。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项目立项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50%;由科研管理部和合作交流中心共同组织对项目研究进展进行中期检查,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剩余的50%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使用,科研管理部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浙江大学资产管理范围,应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三条 项目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重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的津贴)、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经费。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的中期为项目中期检查时间,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中期进展报告,如实汇报项目进展详细情况。若项目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十五条 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验收而需延期结题验收或项目负责人离职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2 个月以书面形式报送科研管理部,由海洋学院会同市科技局协商处理。延期结题验收项目的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提交全套结题验收材料,经科研管理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组织结题验收,项目验收统一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需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佐证材料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和海洋学院有权予以终止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

    1.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未启动研究工作;

    2. 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3. 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4. 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5.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6. 延期结题验收项目到期后仍无法结题验收。

    7. 存在其它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侵占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追回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技局和浙江大学海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校合作联合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舟科〔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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