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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9-07-25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作者:科创服务中心字号:[ ]

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创投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9729日前书面反馈至舟山市科学技术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杨静贤,联系电话:2282126,传真:2281234,邮箱:33211548@qq.com

 

附件:《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725

 

 

 

附件

 

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相关精神,推动我市创投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最优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创投孵化器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以孵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天使、VCPE等)为使命,提供孵化投资人和投资机构的一整套服务体系,以培育创投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的专业孵化器。

本政策适用于在舟山市内注册、纳税、经营的创投孵化器。

二、创投孵化器具备条件

申请创投孵化器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连续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且至少要有1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2.拥有专业的创投服务队伍,可为创业投资主体提供商务、咨询、培训、投融资等一系列服务。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应在3年以上;

4.应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

5.孵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包括投资人、投资机构)10个以上。

6.每年开展创投行业沙龙、培训等活动10次以上。

三、政策主要内容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投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体系,享受市级科创园区的相关政策扶持。

1.创投孵化器的申报与管理根据《舟山市科创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舟科办〔201828)相关要求执行。

2.创投孵化器的扶持政策参照《进一步促进科创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7163)相关政策享受。

1)各县(区)、功能区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社会力量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2)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省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外,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附则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0725)关于征求《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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