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
| ||||||||||
ZJLC05-2019-0004
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各类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优化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最优营商环境建设,经研究制定了《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9日 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相关精神,推动我市创投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最优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创投孵化器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以孵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天使、VC、PE等)为使命,提供孵化投资人和投资机构的一整套服务体系,以培育创投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的专业孵化器。 本政策适用于在舟山市内注册、纳税、经营的创投孵化器。 二、创投孵化器具备条件 申请创投孵化器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连续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且至少要有1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2.拥有专业的创投服务队伍,可为创业投资主体提供商务、咨询、培训、投融资等一系列服务;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应在3年以上; 4.应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 5.孵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包括投资人、投资机构)10个以上; 6.每年开展创投行业沙龙、培训等活动10次以上。 三、政策主要内容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投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体系,享受市级科创园区的相关政策扶持。 1.创投孵化器的申报与管理根据《舟山市科创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舟科办〔2018〕28号)相关要求执行。 2.创投孵化器的扶持政策参照《进一步促进科创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7〕163号)相关政策享受。 (1)各县(区)、功能区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社会力量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2)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省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外,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附则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