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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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海洋科学城建设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的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三)对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和功能区科技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二)科技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舟山市科技局 李 丹 2280781 定海区科技局 邵明军 2034060 普陀区科技局 缪岳洋 3815623 岱山县科技局 夏圆圆 4473229 嵊泗县科技局 鲍后龙 5081059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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