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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30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作者:科创中心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和管理,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通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反馈。

1.信函邮寄:舟山市行政中心1号楼1115室,市科技局科技交流与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杨静贤,电话:2282126

2.邮件地址33211548@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1130

 

 

 

 

附件

 

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省科技厅《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 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场次。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申报受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属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择优推荐备案。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符合条件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并将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总分值为100分,另设附加分30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70-8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原则上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20万元,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第十二条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舟科办〔201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众创空间名称


众创空间

成立时间


运营主体名称


运营机构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运营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众创空间所在

详细地址


是否具有

独立法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众创空间概述(定位特色、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等)


二、场地服务情况

众创空间总面积(平方米)


创业总工位数(个)


创业工位面积

(平方米)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平方米)


创业工位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场地性质

自有              

租赁 场地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培育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

上年度入驻创业团队数量(个)


上年度入驻企业数量(家)


上年度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家)


上年度获得融资的创业团队数量(个)


上年度获得融资的企业数量(家)


上年度获得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个)


上年度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数量(人)


四、运营人员情况

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数量(人)


专兼职创业导师数量(人)


五、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

上年度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场次(场)


 

 

 

 

 

 

 

 

 

 

附件2

 

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

20 分)

1.1 提供工位数(个)

4

1.2 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

6

1.3 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

6

1.4 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

4

 

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

20 

2.1 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万元)

5

2.2 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

5

2.3 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

(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

10

 

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

20 

3.1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5

3.2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5

3.3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5

3.4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5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

15 分)

4.1 创业导师队伍(人)

5

4.2 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5

4.3 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5

创业成长服务绩效

25 分)

5.1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15

5.2 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10

加分项

30分)

6.1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入库高新技术企业

10

6.2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报名参加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企业

10

6.3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参加其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5

6.4 其他加分项(获省、市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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