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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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科技局。 1.信函邮寄:舟山市行政中心东1号楼1213室,市科技局成果处(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洪瑶,电话:0580-2280777。 2.邮件地址:771694660@qq.com。
附件: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3日
附件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科学小实验、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服务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 本指引适用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新申请设立,以及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实际组织实施科技类培训的各类机构重新审批登记为科技类培训机构等情形。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名称、字号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校外课程培训服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与培训内容、品牌、培训对象等具有关联性,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应在重新审批登记时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三)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章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法定代表人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理事长、经理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和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含)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生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 1.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并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2.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不得自制和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教具、设备等开展培训活动。 (四)安全要求 1.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住建、消防、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培训场所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竣工备案。开展化学小实验等需要排放废水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2.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重要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 3.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做好安全防护,设立警示标识,配备防护用品,开展针对性安全知识宣教;对存在声光污染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及防护措施。 4.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并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为处置安全事故提供必要支撑。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包括行政负责人、教学教研人员、管理人员等在内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从业人员队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无犯罪记录。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其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二)人员配备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其中签订一年以上聘任合同的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聘用工作由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五、培训内容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促进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 (一)课程设置要求 1.应根据培训的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及计划,明确课程标准,科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3.不得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 4.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及社会公共安全、有悖公序良俗、违背科学精神的课程内容。 (二)培训教材要求 1.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含书籍、视频、音频资料等)作为培训教材。采用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教材的,应与其培训课程内容相匹配,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材料作为培训教材的,须建立教材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2.培训机构应当对教材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3.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使用完毕后3年。 六、资金监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管。不得采取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课程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 培训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预收学费进行管理,并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科技部门备案。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每个培训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开课前1个月。 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合并、分立、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科技部门备案。 七、信息公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招生简章、培训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书、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健康证明等基本信息,在机构办学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八、审批登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注册工作实行县(区)属地管理,根据机构性质,区分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先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机构名称预登记,再向属地科技或教育部门的办证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联合出具审核意见,教育部门负责教师配备及从业资格、教材等申请材料的审核,住建部门负责场所及建筑消防安全等材料的审核,科技部门负责培训内容、办学投入、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等材料的审核。各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25个工作日对提交的材料完成联合审核,并给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培训机构凭联合审核意见书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履行注册登记职能。登记完成后,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将登记情况通报科技部门。县(区)科技部门应将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情况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培训机构未取得审批登记,不得开展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或跨县(区)域设立培训点的,应依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培训机构全称+(所在地、街道等)培训点”。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培训点。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培训场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事项变更,须先向科技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涉及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须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科技、教育部门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其他事项 本指引自发布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本指引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六个月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如国家或浙江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从其规定。 本指引本标准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解释。
附件:1.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2.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 3.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4.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5.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7.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 8.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联合审核意见书 9.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联合审核意见书 10.受理通知书 11.办结通知书
附件1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附件2
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
一、所需材料 1.《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3); 2.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社会信用证明;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行政、财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 4.填写《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4),从业人员对应的教育管理经验、教师资格证或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合同、《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从业人员包括:行政负责人、教学教研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5.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主要教学设备及资产统计表等; 6.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填写《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6)、《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附件7);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建筑消防安全审查合格材料;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11.其他资料(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具有科技类培训功能的机构重新审批登记需提供原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二、材料基本要求 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供验证,提交复印件;材料按上述清单顺序排列,打印、复印统一使用A4纸张。
附件3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附件4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附件5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承诺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现住址: 。本人承诺在从业期间表现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爱护学生,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人承诺上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知晓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形,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6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7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设立 (拟设机构名称),承诺本培训机构所用的所有课程教材来源及内容合法、合规,不悖公序良俗,不违科学精神,不存在盗版侵权等违法情形,并自愿接受科技、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 联合审核意见书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可附页 共 页
附件9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 联合审核意见书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可附页 共 页 附件10
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办结通知书(申请人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同意设立培训机构并开展培训业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同意设立培训机构并开展培训业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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