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及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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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及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如有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朱滢之,联系电话:0580-2280778。
附件:《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及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9日
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及奖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舟山市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供需双方及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通过咨询诊断、分析调研、对接撮合、代理等居间服务活动,促成他人技术交易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技术经纪人结业证书的自然人。 第三条 市级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符合业务范围的各类机构根据本办法申请备案。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机构”)采取认定制,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示范作用好的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市级示范机构。 第四条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服务机构的备案、认定和绩效考评工作;各县(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备案与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市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机构的,需在舟山市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驻舟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且获法人单位授权;原则上,每家高校、科研院所只能有1家内设机构申报; (二)在舟登记注册并运行半年以上;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满足运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专职人员2名以上;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以及至少1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五)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六)其他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示范机构,在满足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舟山市登记注册并运行1年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能满足办公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路演、洽谈等功能需求; (三)稳定的经营团队,拥有5名以上职业技术经纪(经理)人; (四)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驻舟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数据为准。 (六)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备案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服务机构备案与市级示范机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各县(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八条 申报备案市级服务机构、认定的市级示范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或市级示范机构申请备案或认定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营业执照(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五)机构科技服务人员证明材料、技术经纪人培训相关证书等; (六)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文件; (七)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八)机构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由法人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或认定机构名单。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拟备案或认定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备案或认定管理;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备案或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备案或认定的机构统一命名为“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舟山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首次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机构的,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用于支持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活动等。 第十三条 拟补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市级示范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级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机构资格,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的市级示范机构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服务机构年度自评报告; (二)管理运营、技术转移服务等绩效证明材料; (三)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备案后的服务机构应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未进行年度信息报送的服务机构,将不纳入下年度市级示范机构评选认定范围。连续两年未进行信息报送的服务机构,将取消服务机构备案资格。未经备案的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市级示范机构的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服务机构或市级示范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或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一)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市级服务机构无故不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市级示范机构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技术转移服务能力的。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或认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局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需要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功能区及在舟高校、科研院所等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各自支持培育服务机构发展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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