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摸排2025年度拟申报企业研发机构情况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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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拟申报企业研发机构情况排摸工作。 请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认真对照《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组织、动员工作。并于2025年3月27日(下周四)下班前,将拟申报企业名单(含申报类别)报送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处 张中杰,联系电话:2280780。
附件:1.企业研发机构申报情况汇总表 2.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基本条件 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基本条件 4.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申报基本条件 5.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基本条件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企业研发机构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2
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设立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三)相对集中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 (四)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万元。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中心应有明确的规划和工作目标,研发中心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按规定导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附件3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附件4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附件5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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